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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市建设规划执行不打折扣

──高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决定

  规划既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人大怎样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的监督,保证城市规划的执行,这是摆在地方各级人大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6月底,在高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全体组成人员一致通过了《高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

  众所周知,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抓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十分重要。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少地方城市规划缺乏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通过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常常被打折扣,社会上流传这样的顺口溜:“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划的现象反映强烈。

  规划是政府最大的责任,也是政府最大的资源。为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强化规划管理,今年4月,高淳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高淳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意见》、《关于加强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对全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也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由于法律对于人大行使规划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人大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查监督一直停留在程序性上,规划监督也成为人大监督体系中的软肋。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城市品位、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整个社会对规划工作越来越关注,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求人大加强规划监督,促使政府严格执行规划的呼声日趋强烈。对此,高淳县人大常委会把规划监督作为今年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依法有效实施监督,今年3月,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订出台一个规划监督的决定。

  二

  虽然,《规划法》对人大监督已作了规定,但制订规划监督方面的具体决定,应该说还是地方人大的一项新制度。据了解,目前上级人大和外地区县人大基本上没有出台方面的规定,因而也基本上没有现存的东西可以借鉴和参考,只能靠自己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去探索和建立。为此,高淳县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由社会事业工委和办公室共同负责起草。起草工作于4月初开始,4月底形成初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审议时各位委员围绕规划监督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竞相发言,发展看法,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有人认为《决定》草案由于起草时间较短,一些地方还不够完善,监督的内容不够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十分强。因此,会议决定对《决定》草案暂不进行表决,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审议通过。这一项决定首次没有通过,说明了该县人大常委会在出台规划监督的决定上非常慎重,体现了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
会后,起草组认真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建设,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参照了《规划法》和《南京市规划条例实施规划》,专门征求了市、县规划部门和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听取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的建议,分别召开办公室会议和主任会议进行讨论,并专题向县委请示,得到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在吸纳了方方面面的建议和意见后,形成了《决定》草案的第二稿。
数易其稿的《决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又符合高淳的实际;既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规划监督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县委提出的把高淳建设成为“古镇风貌凸现、生态特色明显、人居环境最佳”的湖滨新区的发展定位。

  三

  《决定》字数不多,涵盖面也不是很广,主要是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实施如何监督进行了具体规范,重点突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了规划严肃性和法定性。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按一定程序报批,其中重大的变更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是规定了规划备案制度。要监督规划的实施,首先要了解规划的内容。《决定》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编制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以及重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公益性设施项目、标志性建筑等规划,必须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改变用地性质、影响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等建设项目,事前需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是强化了对规划的监督。明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通过多方式对县城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开展监督,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重点对重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公益性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题审议。同时,规定对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县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高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汪辉
                          200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