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三件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6年5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大会主席团确定,将华明友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尽快出台〈南京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王瑶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尽快制定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法规》和何乃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南京市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三件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就这三件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进行咨询。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相关情况和建议向本次常委会议报告如下。 一、相关情况 据有关资料报道,每年全国中小学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6000人,平均每天有近50名中小学生死于非命。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去年6月对全市368所中小学、幼儿园(占学校总数的30%)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至2005年5月,全市中小学中共发生各类校园伤害事故1189起,死亡26人,重伤25人,轻伤583人。其中,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有808起,在非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有381起;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有169起;伤害事故发生后,由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协商解决的有228起,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有54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有41起;学校担负的赔偿额总计为1792958元。 上述情况表明: 1、我市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所显现的消极作用以及隐含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了安全起见,对一些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集体活动,尽可能少组织或者不组织;一些学校不敢安排劳动、社会实践和春游秋游活动,甚至连上体育课也“谈虎色变”。这些“因噎废食”的做法,客观上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影响到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2、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进行立法已经成为关系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目前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易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关于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对监护权、监护权转移的认识问题,目前法学界、司法界、教育界以及社会和学生家长的认识还很不统一,司法实践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对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赔偿没有法定标准,赔偿机制有待建立。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医疗、残疾、死亡补助等费用数额往往成为有关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事故的处理一拖就是数月乃至数年。一些家长由于达不到要求,采取过激甚至极端行为,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由于没有完整的赔偿保障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普通的中小学校不堪重负,立即陷入经费危机。 3、加强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立法工作日益受到各地的重视。近年来,上海、北京、杭州、贵阳等城市都相继对此进行了地方立法。我市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多次提出相关建议、提案,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多次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此列为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 二、相关建议 根据上述情况,我委就该议案的办理提出如下建议: 1、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将于7月份组织一审。据初步了解,该法规将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责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免责、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的责任确认、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调解制度以及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市暂无立法的必要; 2、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对于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十分现实而长远的意义。这三件议案的提出,体现了市人大代表对学生全面发展高度负责、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高度负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他们在议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相关具体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转达,以供立法时参考; 3、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相关立法的进程,及早布置,以利于我市更好地实施《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于今年下半年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就预防和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工作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为我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做必要的准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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