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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何乃俊等十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将修订《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列入2003年度立法计划。该项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修订该项法规被正式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以后,市教育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修订起草小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了对该规定的修改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对该修正案(草案)所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本议案提出人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9月1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其中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关于〈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后,已于2003年12月14日公布。

  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删去了江苏省政府已经取消的“交纳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的根据;适当提高了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用地标准;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时,对教育设施及其用地进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删除了有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责任等超出本法规调整范围的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制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办法。为了给市政府出台该具体办法留有时间余地,争取市政府的具体办法能与修改后的法规同步实施,决定中规定“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有关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市政府办公厅,建议市政府于2003年内制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具体办法。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组织起草了有关具体办法的草案,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据了解,目前此具体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有关本议案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代表作了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