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几年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规模公司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主要是电池质量不过关,容易因碰撞造成短路、起火,甚至爆炸等),加上平衡车本身对路况的要求比较高(需要非常平整)、制动速度较慢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操作者对电动平衡车的性能一知半解甚至有人只是掌握了平衡就上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另据交管部门介绍,现在城市道路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工具,与各种车型、车速不一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在一起,甚至直接到机动车道内使用,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事故。
据南京交警部门反映,近年来,南京因电动平衡车导致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而《道路安全交通法》对电动平衡车这一新生事物的管理显得重视不够、处罚过轻,绝大多数情况下,对电动平衡车的管理以交警的批评教育为主,很难对其形成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因此建议加强对电动平衡车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安全、便利出行。
建议:
1.将“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写入《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增强管理的刚性。因为即便是走在我们前面的发达国家,对电动平衡车的管控也是十分严格的,美国、英国、德国、瑞典、荷兰等国的多数城市直接禁止平衡车上路,只能在私人地界使用,而我们的邻国日本,虽然允许平衡车上路,但驾驶人必须考驾照,注册车牌,还要配备头灯、方向灯、刹车灯、刹车装置等。而我国的上海、北京、厦门、泉州等地,从2018年起也相继出台了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的“禁令”。《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对驾驶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上道行驶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罚款20元。而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提高了处罚标准,市民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作为代步工具上路,将被扣留器械,并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这都可以作为南京完善地方立法的借鉴。
2.对电动平衡车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管理,对消费者进行安全行驶的指导。电动平衡车不同于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它有动力来源,即便是管控下的平衡车,速度也可达到20km/小时,更不谈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刹车、电池等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电动平衡车的驾驶方法与传统非机动车有着非常大的区别,部分顾客以为自己平衡感好,买了车就骑,对车子的运行原理完全不知,事故发生后双方互相指责,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销售企业必须在市民购买时给予必要且足够的安全操作指导;市民对电动平衡车的性质认定存在不清楚的情况,因其在平坦道路上速度较快,常常穿行在机动车道,但电动平衡车并不是机动车,且城市人行道本就拥挤,地砖间的缝隙等不符合平衡车快速通行对地面的要求,因此电动平衡车不具备“路权”,只适合在私人场地进行炫技,这也需要交管部门加强宣传,生产销售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市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