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完成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3月26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8年7月进行了修正。《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对加强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城市发展新形势。
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部署“建设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等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决策部署。现行《条例》与党中央精神尚有差距,需通过修订,推动进一步贯彻落实。
2.是有效衔接上位法的必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结构、理念、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系统性修订,涉及删减、调整、新增条款众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现行《条例》中“不可利用再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市贮存、填埋、处置”等条款已不适应《固废法》鼓励区域共享的立法理念,不能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现实的需要,需通过《条例》修订,与上位法充分衔接,有效服务管理实际。
3.是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要求的积极响应。市人大《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我市“与新固废法配套的法规政策标准尚不够健全”“现行的有关条例、政策、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中,也出现了因执法依据不足、区域联动不力而带来的监管难点问题,需通过《条例》修订,在管理制度、手段上形成创新示范。
4.是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我市以“3060双碳”行动和“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积极打造绿色发展高地,持续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明确了“到2025年底,各类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减污降碳协同作用更好发挥”的工作目标。《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城市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促进以法治建设新成效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
二、修订过程
(一)起草依据。《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文件,在我市2018年修正版本的基础上,作出系统、创新性修订。
(二)起草过程。2022年6月,我局对照相关要求,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组,全面推进条例修订。10月,完成了立法前期研究课题,形成《关于<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并着手做好起草准备工作,同时报请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
《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我局对照《固废法》、市人大《关于启动修订<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等精神,深入分析固废监管难点,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多次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开展本地和外地调研,公开征求社会及各板块部门意见,召开相对人论证会、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并进行立法风险评估。3月27日,分管市长召开专题审议会,我局根据会议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再梳理、再完善。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特色亮点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3条,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围绕城市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衔接现有法律规章,形成系统完备、互相支撑、便于操作的政策制度体系。主要突出四方面特色亮点:
一是围绕双碳目标,系统作出制度设计。突出资源化利用原则,针对我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创设危险废物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定期发布固废处置能力及缺口和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在财政、用地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等内容,有效推动城市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是践行良法善治,细化完善法规体系。规定了接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核实、报告、处置固废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明确了非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技术手段;明确了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检查依据,有效解决了因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备导致的执法障碍。
三是突出服务企业,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明确了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规定了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结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明确了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推动固废园区化、产业化、规模化,有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平急结合,强化能力设施共享。明确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明确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增加了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规定了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当优先处置本地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
四、重点说明条款
1.关于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市、区政府和二十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障机制;第六条明确建立了依托“南京都市圈”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机制。
2.关于生态补偿。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设置了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可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标改造等项目。该制度的设置是对“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3.关于环境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二十一条、四十五条规定了禁止进入、严格准入等源头防控措施;第二十三条、三十条、四十条补充了工业污泥、病死动物、园林绿化废弃物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为尾矿、单位终止等作出系统安排;第十九条、三十三条、五十六条,对工业固废、实验室固废、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提出具体要求。
4.关于全民行动。《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媒体、社会团体、产废者的多元参与,在第八条提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第九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督促企业加强自律”等内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