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工)委及时汇总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二审期间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内容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南京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全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听取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前往六合区实地调研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情况;召开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专题研究监管职责分工和重点、难点制度。在分析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法制(工)委对修订草案反复修改完善。
6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整体定位和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立法较为全面,本次修订应有的放矢,同时固体废物类型多样,考虑到我市已有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方面的法规,有必要界定清楚条例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条例在定位上属于实施性立法,也是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总纲性立法,既应当体现全覆盖,也要详略得当,处理好与其他同位阶立法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据此,修改稿精简篇幅,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同时在相关条款增加体现地方特色的内容。修改稿明确适用范围,新增第六十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与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界定保持一致,也与地方实际相吻合。为加强立法衔接,修改稿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特定类型固体废物,在第二条第二款作出指引性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原则要求。
二、关于职责分工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涉及各级政府和众多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梳理职责分工,避免监管真空或者责任推诿。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重点研究,力求立法凝聚监督合力,打造全流程、全链条监管闭环。修改稿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生态环境等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绿化园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领域的监管职责。鉴于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而不仅是“协助”义务,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对修订草案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三、关于协同协作工作机制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整合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协同协作机制,推动制度集成创新。一是强化主管部门工作协同。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责任。二是强化公检法司联动配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就本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规定。三是推进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四、关于固废监管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了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审议中各方对该制度争议较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生态补偿资金缴费主体和缴纳方式的确定较为复杂,该机制尚不具备立法固化条件,需审慎决策。修改稿删除这一内容,在第六条规定依托跨区域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同时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此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准确界定固废监管中相关主体责任提出建议。法制委员会吸纳相关意见,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压实受托方责任,明确规定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履行核实、告知、报告义务。
五、关于固体废物信息平台
有行政相对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规定了各类台账、电子台账以及信息平台制度,需要优化整合,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现象。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应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社会共用”,报送要求应当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修改稿删去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医疗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规定,明确由政府负责。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各类信息,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第十三条打破数据孤岛,提出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此外,修改稿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合法性修改,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对部分条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