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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5-03-24 11:25]    字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司法局以及数据局“四位一体”开展工作。由于本法规是省人大确定的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我们与省人大法工委就有关内容进行了共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谈健副主任带队首次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基层单位、群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逐条过堂听取汇报。修改过程中把握的原则是:立足法规的特点,既要突出城市数字治理作为新兴领域的制度前瞻性、示范性,为后续数字治理场景延伸做好制度预留,又兼顾社会治理的实际,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抓手。经过多轮反复修改,草案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大。

12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在此基础再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立法逻辑和定位

针对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反映草案侧重于机关内部程序,偏离“数字治理”的立法定位,城市数字治理目标的路径不够清晰。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法的目标定位是数字赋能城市治理,首先应当体现数字化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场景化应用,并为此明确具体路径和要求。为此,我们按照平台建设、数据归集、场景应用以及安全监管四个层次的逻辑,对相关内容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重点补充了城市数字治理场景应用的规定。在第九条通过物联感知体系建设,增加城市治理韧性;第十七条提出依托“一网统管”优化市域治理,强化应用场景建设;新增第十九条,强化数字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领域的创新应用。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条序进行了调整,将城市智能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建设与项目统筹管理机制、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机制统一规定;将人工智能发展的算力、数据、算法等要素进行整合规范。

二、优化完善政府职能相关规定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于政府职能的规定不够全面,尤其对于首席数据官和本市三级城市数字治理机构的职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证,“首席数据官”是上位确定的制度,修改稿承袭了上位法的这一规定,并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能分工。为体现政府主导,修改稿在第三条第一款完善了市人民政府职能;同时,为与部门职能配置相一致,按照省数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善了市数据主管部门以及三级数字治理机构的职权,并将首席数据官的内容调整至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平台建设和数据管理

有意见提出,当前平台建设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数据管理缺乏明确标准,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缺乏可操作性,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各项内容还存在交叉重叠。据此,修改稿第七条提出要加强国家、省、市数据平台联动建设并建立数据目录管理机制。针对草案第十一条公共数据统一管理内容交叉问题,修改稿结合外地相关规定,根据公共数据类别,删除部分内容,进一步清晰界定应当归集的各类数据,并对数据属地回流机制予以修改完善。关于数据质量管控问题,修改稿在第十一条细化了公众参与数据质量监督的渠道,同时建立了异议反馈机制。

四、关于数据流通和区域协同

有委员认为,草案对于数据流通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稿对第十四条数据空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以进一步打通数据流通通道。同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意见,修改稿进一步拓展了区域协同的规定,在第四条中新增通过合作共享机制逐步形成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产业融合创新的数字生态。

五、关于数字治理多元参与

有委员和专家均提出,草案在多元共治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有必要补充完善群众参与城市数字治理的渠道、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彰显“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导向。据此,修改稿第十二条提出要推动数据直达乡镇(街道)、村(社区),响应基层数据需求。修改稿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细化了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市数字治理的相关技术以及领域,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数字治理新格局。同时,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公众表达意见的数字化渠道,明确其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板、在线会议室等参与城市治理。

六、关于数字治理安全监管

一审期间,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数据安全和数据应用同等重要,草案关于数据安全监管与宣传、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垄断与滥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修改稿对第二十三条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和数据流通负面清单,构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等风险控制机制。同时,落实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城市数字治理安全主体责任,细化网络、数据等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发展和提供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修改稿还进一步强化数字治理宣传教育,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数字治理宣传教育,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并明确线上线下媒体应当开展有关城市数字治理工作的社会宣传,推动全社会逐步形成数据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立法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还对草案做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报告和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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