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宪法意识,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自觉履行宪法使命,推进法治南京建设,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必须始终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努力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南京新篇章。
二、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使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维护法治统一,把宪法作为法治南京建设的根本依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进一步发挥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中的重要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地方立法实践中,以良法保障善治,为南京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五、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全面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落实普法责任,推进阵地建设,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让全市人民感受到宪法的力量和温度,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青少年宪法学习教育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各类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前往南京宪法公园等场所开展宪法主题教育和礼敬宪法活动,使青少年厚植宪法信仰,培养宪法精神。
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发挥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普及宪法以及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讲好宪法故事,不断深化全社会的宪法认同和国家认同。
发挥南京宪法公园载体作用,使之成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阵地,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平台,组织宪法宣誓和礼敬宪法的庄严场所。
六、进一步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人大代表加强宪法法律知识培训,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
七、进一步广泛开展礼敬宪法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在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入学和毕业仪式、参军入伍仪式等纪念仪式以及集体婚礼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涵养市民宪法精神。
八、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的检查监督。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检查监督,通过开展国旗法、国歌法、宪法宣誓制度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推进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