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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6-22 11:00]  本文已被浏览过: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字号:

(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市级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市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

(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在编制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应当聚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可以协同各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组织视察、办理议案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重点关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广泛调研,有效整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工作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也可以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束前完成下一个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编制工作会议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有重大影响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本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形象进度、年度投资额、年度投资构成、责任单位等内容;

(四)本年度列入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初步计划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与本市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相匹配,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达到必要深度,预期目标切实可行,投资估算科学合理,资金安排计划与本级预算安排之间有效衔接,综合平衡;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年度计划草案可行性的评价,对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计划管理、计划监督的意见建议等。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计划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就计划执行情况和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十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机制,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讨,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

(四)关于重大项目(工程)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下一规划期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规划指标体系应当科学合理;

(四)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工程)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五)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二十、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工程)的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要推迟或者取消的,新增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调整方案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对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调整的依据;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措施。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对调整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的意见建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编制市级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五、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市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分析材料。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驻宁单位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同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问卷调查和普法宣传教育,以学法知法促进执法守法。

二十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三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作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三十三、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三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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