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至22日审议了《南京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将于8月再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31日前反馈给我们,反馈意见请注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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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发挥产业工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中的主力军作用,助力产业强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的产业工人以及符合产业工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激励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工会牵头、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应当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依托“宁工享”、南京红色工运文脉、南京工匠学院等,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第四条本市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和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保障其有效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统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人才资金等资金,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和江北新区总工会(以下统称市、区总工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开展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联系和服务产业工人,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发挥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主体作用,加强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鼓励产业工人建功立业,保障产业工人平等就业、参与民主管理、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产业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钻研技能、勇于创新、提升素质,促进自身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宣传,鼓励创作和传播展现产业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作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领全社会共同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企业应当开展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将尊重技能、崇尚实干融入企业文化,宣传产业工人的先进事迹,发挥优秀产业工人的示范带头作用,为产业工人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类学校应当将正确劳动观、就业观融入教育教学,引导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正确认知产业工人的价值与贡献。
第十条 本市健全完善产业工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产业工人数量、分布、就业、技能、报酬、发展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鼓励开展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研究。
第二章技能提升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各类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养体系。鼓励职业教育、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技能评价、职称评审等衔接贯通,提升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优化产业工人队伍结构,重点开展以下分类培养工作:
(一)适配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掌握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所需复合技能的产业工人;
(二)适配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养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新技能的产业工人;
(三)适配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培养具备跨界融合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产业工人;
(四)适配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培养懂制造、会服务、善协同的产业工人;
(五)适配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发展,培养具备数字素养、人机协作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的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支持企业、学校开展针对性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工人培养体系,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时长,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组织经常性、普遍性岗位练兵。
企业应当依法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支持各类学校根据产业发展、技能需求、紧缺人才需求等科学设置、调整专业与课程,加快构建与产业工人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体系。
鼓励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推进职普融通教育,支持中职、高职、本科合作分段培养或者贯通培养,提高学生对产业和市场的适应性。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建设卓越工程师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参与产业工人教育培训。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引导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学校建设培育。按照规定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学校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学校加深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通过合作办学、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及共建共享实训基地等形式,精准培养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工人队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校企双师型队伍建设。学校教师可以通过教师学习培训基地、学校委派等参加企业实践。学校可以按照规定聘用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各类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劳动和技能竞赛,推动竞赛向中小微企业、非公企业以及新技术新业态领域延伸。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市、区总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推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资源共享、成果互认。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职业学校学生、产业工人等参加技能竞赛的,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发展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数据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统筹推动公共学习平台与共享型实训基地建设,为产业工人提供线上和线下培训服务。鼓励企业、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以及工匠学院开发数字化课程资源,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编制发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等目录,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项目设置。
企业、培训机构组织产业工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产业和就业形态发展变化,及时开展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开展适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的技能培训,提升产业工人稳岗转岗、创新创业以及再就业的能力,引导培训资源向创造就业潜力大的方向倾斜。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岗位特点、用工方式和技能需求,提供普惠性、普及性、个性化技能培训服务,提升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产业工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和支持学分银行建设推广工作,探索个人终身学习账户管理制度,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技能画像、智能学习路径规划和岗位胜任力匹配试点服务,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互认。
第三章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相匹配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体系,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畅通产业工人向上发展通道,贯通产业工人横向发展机制。支持企业制定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
统筹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工人队伍发展,采取措施加强制造业企业科技赋能,促进制造业产业工人掌握新技术、适应新岗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将产业工人职业认知、生涯规划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各类学校设立专业化职业规划发展中心,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职业咨询与规划服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规划指导与技能转型支持体系,引导和支持产业工人适应产业升级与技术变革,实现稳定就业和转型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产业工人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岗位转型等服务,并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并分类引导学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加入产业工人队伍,实现稳定就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学生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经所在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名次的毕业生;相关证书、实习实践成果经企业认定,可以折算为试用期或者职业技能评价的实践年限;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用工需求,结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意向,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其有序转移就业;
(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的服役经历、专业特长和本市产业用工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退役军人的服役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期间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转换或者认定;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档案与企业岗位需求数据库的动态匹配机制,优先向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推荐匹配失业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就业意向提供就业指导、技术培训服务。
鼓励和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其就业意愿和需求加入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指导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探索建立产业工人技能评价一试双证贯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工种),实行一次考核、结果互认,同步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参与制定有关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市全面推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为序列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将前款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自身职业技能评价体系相融合,形成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职业技能岗位体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企业按照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
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岗位等多序列并行、相互贯通的职业发展通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转入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层级设置应当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序列保持合理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助理级、中级、副高级等专业技术职称。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包含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不同工种(岗位)的企业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引企业合理确定产业工人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载体。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新工作室,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区总工会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合作,促进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链主企业等企业,依托劳模工匠、技能大师等高技能人才组建助企服务团队,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支持,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微企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资源共享、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履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推行产业规划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促进产业工人供给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建设规范有序的高技能人才市场,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在企业间合理有序流动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第四章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完善基于产业工人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薪酬确定、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工人相关待遇。对于取得更高等级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产业工人,企业可以对其岗位、职级和薪酬进行对应性调整。
鼓励企业设立技能津贴、带徒津贴等专项津贴。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灵活采用年薪制、企业年金、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等纳入人才计划,依法享受安居、医疗等政策。国有企业应当对纳入人才计划的产业工人给予专项奖励。
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梯度培育机制,推进新领域、新职业培训和评价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技术革新、科技攻关项目。
统筹推进大国工匠、省级工匠和市级工匠培养、推荐、宣传等工作。对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给予奖励资助、技能交流、专项培训、项目申报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产业工人开展面向生产全过程的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创新创造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奖励激励与转化应用制度,为产业工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条件。对取得科技成果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形成贡献的产业工人或者团队,可以给予相应奖励、荣誉,并作为其职业发展的依据。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产业工人。
鼓励各类学校在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提供支持。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为产业工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支持在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工会应当对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委员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协商)中,应当确保产业工人占有一定比例。注重推荐产业工人代表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者兼职。
定期对产业工人代表和委员开展政治建设和履职能力培训,提升履职水平,推动产业工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产业工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履职所需时间以及相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工人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内容纳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议事事项。
工会应当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组织、代表产业工人就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为产业工人提供各项普惠服务。
鼓励企业开展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组织有利于产业工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和疗养休养活动,创建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心理疏导等支持性措施。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产业工人服务站点建设,为产业工人提供休息、学习娱乐、医疗救助等普惠性服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应当制定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评价标准,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给予优先支持。
各级工会应当关注产业工人的身心健康,组织产业工人参加文化、体育和疗养休养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健全覆盖全体产业工人的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为确立劳动关系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伤害保障。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通过建立购买补充商业保险、计提职业伤害基金、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等方式,提升产业工人的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畅通工伤处理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和材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应当快速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接受平台规则管理、通过平台获取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并参照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原则,在协议中合理约定报酬、服务时间与休息、职业保障等内容。平台企业在设置算法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其纳入民主公开和集体协商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探索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四十条本市推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产业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产业工人,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其获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等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产业工人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场所,为产业工人提供包括咨询、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等服务。
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市、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