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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25-12-10 11:00]    字号:

20251030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11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挖掘南朝陵墓石刻承载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管理、利用、研究和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南朝帝后陵、王侯墓等的石刻、墓葬和相关陵园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石兽、石柱、石碑等遗存;

(二)墓葬、神道、陵墙以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遗存;

(三)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三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遵循统筹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确保南朝陵墓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推动南朝文化的研究和传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系统保护、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栖霞区、江宁区等相关区(以下称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长效保护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据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日常检查巡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石刻保护利用研究、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工作,推进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加强南朝陵墓石刻的协同保护,在考古发掘、学术研究、展示利用、资源整合以及跨区域执法协作等方面开展合作,强化保护规划、保护技术标准以及制度规范的衔接,推动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内涵挖掘阐释、文旅融合创新发展、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等工作,提升南朝陵墓石刻的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保护南朝陵墓石刻,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统筹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

第九条  本市南朝时期的陵墓石刻区域应当依法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考古发现的南朝陵墓石刻相关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请备案。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并将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利用实施规划,统筹考虑南朝陵墓石刻空间布局、周边自然条件等情况,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传承、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优化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公园绿地等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为适合文物保护与展示的用地类型。

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护设施、标志说明、展示标识;

(二)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三)未经批准修复、复制、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四)种植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深根系农作物;

(五)未经批准进行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六)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修建坟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八)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物品;

(九)设置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户外广告设施;

(十)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应当依法移植或者砍伐。

第十三条  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二)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四)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落实防盗、防腐蚀、防风化、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

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

第十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提升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对保护对象的本体保护、环境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应急处置,防范安全风险。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市结合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梳理南朝陵墓石刻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工艺技法,展现其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加强文化遗产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依法开展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承载的南朝文化的综合研究和传承推广。

鼓励和支持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科学研究,撰写、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应当坚持整体性和系统性,丰富展示手段,提高展陈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场馆、遗址公园以及数字化展示系统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推广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承载的南朝文化,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与路标指引、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时,应当依法体现南朝陵墓石刻相关内容。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研究成果设立文化遗产展示标识,展示南朝陵墓石刻的整体布局、历史沿革、石刻艺术、价值内涵。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意识。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为宣传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文物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和发挥好群众文物保护员、文物安全志愿者等社会群体的重要作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资助、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南朝陵墓石刻承载的南朝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南朝文化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南朝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博物场馆、遗址公园、文化旅游企业等打造具有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开展新型文化旅游服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文艺作品创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第二十三条  南朝陵墓石刻相关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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