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京宪法公园(以下简称宪法公园)的服务水平、加强宪法公园的各项管理,更好发挥宪法公园宪法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宪法公园使用管理的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进入宪法公园管理范围内的团队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宪法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宪法公园内旗阵广场、宣誓广场、主题浮雕区域开放时段为8:00至22:00。
宪法公园宪法宣传教育展开放时段为9:00至17:00,16:30之后停止人员入场,每周一为闭馆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另行确定。
第四条 参观宪法宣传教育展的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市民卡、军官证、学生证、护照等)在前台登记后,入馆参观。
第五条10人以上团队参观宪法宣传教育展如需讲解服务的,可提前拨打宪法公园对外公开电话进行预约,号码为:025—83681204。
提供讲解服务的时间为:每周二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参观人员可以租赁馆内语音导览设备听取讲解。
第六条 进入宪法公园管理范围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识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引,在规定范围内停放、通行。
第七条在宪法公园举行礼敬宪法活动或者含有礼敬宪法环节的其他集体活动,组织开展成人仪式、入伍仪式、民俗文化等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7日向宪法公园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的区域、规模、主题和流程;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三)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
(四)宪法公园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举办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域、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如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变更或者停止举行的,应当在原定活动举办时间的3日前,按规定程序告知宪法公园管理机构。
第八条 在宪法公园内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画、涂污、破坏、损害主体建筑;
(二)污损、毁坏以及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宪法公园的展品、设施、设备等;
(三)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亵渎国旗、国徽,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
(五)在宪法公园内拍摄、发布有损宪法权威和国旗、国徽、国歌尊严的视频、照片、言论;
(六)穿戴、携带与宪法公园环境氛围不相符的服装、饰品、物品;
(七)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擅自散发、张贴广告及其他印刷品,擅自摆摊设点;
(八)践踏草坪、采摘花果、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携带宠物参观;
(九)未经同意开展聚集活动,或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秩序和安宁;
(十)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九条 宪法公园工作人员有权对宪法公园内不文明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南京宪法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宪法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