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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00]    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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