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