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即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4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