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南京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研究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面总结我市燃气管理方面的创新举措,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的燃气管理经验,围绕管理标准、停气措施、法律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前往南京华润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调度控制指挥中心等开展立法调研,实地了解燃气安全生产情况;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行业协会、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以及燃气用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停气措施、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开展论证;落实党领导立法要求,向市委报告立法情况,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
12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修改稿围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地方立法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南京落地落实,构建并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燃气治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安全、便捷、优质的燃气服务。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管理治理体系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凝聚燃气安全社会共治合力,形成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的新格局,有必要构建全覆盖、全链条的燃气安全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管理制度和举措落实落细。因此,修改稿新增第四条,明确规定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责任、用户安全使用的四方责任体系,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二、关于燃气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强化燃气管理属地责任,细化部门职能分工,逐步提高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修改稿立足南京燃气事业发展实际,对监督管理内容全面补充细化。
一是厘清条块分工。一方面根据调研意见,强化部门责任、推进沟通协作,修改稿第五条新增一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处理结果,确保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燃气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进一步细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另一方面细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管理职能,明确其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巡查,协助做好工作。此外,借鉴参考外地经验做法,优化完善体例结构,将修订草案第五条部门职能内容修改后移入监督管理章节。
二是凸显智慧化管理的方向要求。修改稿第三条增加了燃气管理应当遵循智慧高效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实现燃气管理信息共享共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按照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协助的有关规则,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修改为燃气经营者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由燃气主管部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关于加强燃气经营服务与管理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行政相对人提出,对于开展燃气施工或者燃气经营单位需要暂停供气的,应当强调提前告知的内容。据此修改稿第十三条新增了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告知义务,规定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第十五条明确燃气经营单位“将停气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的义务,并将停气时间由三十六小时压缩为二十四小时,最大程度减少暂停供气产生的影响。同时区分停气原因,删除了对因突发事件停气的表述,相关事项应当遵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定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用户实施停气措施应当慎重,既要确保燃气生产安全,也要注重保障用户使用需求。结合调研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工)委围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审慎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停气情形相对模糊,燃气经营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因此,修改稿对停气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第一项修改为“燃气泄漏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同时根据国家标准,新增三项情形,包括:“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的;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的”,提高条款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四、关于便民服务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管理和服务既是维护安全的体现,也是城市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反映,立法应当统筹把握。
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改稿完善燃气经营单位服务内容,第十四条新增规定,要求各类燃气经营单位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报修等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免费安全检查,并规定了检查记录内容以及保存时间。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修改稿第三十条新增一款,明确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程序,并且在办理时限上做减法,将审批时限规定为十个工作日,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交底申请”时限,燃气经营者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按照公平竞争统一市场相关要求,删除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涉及新建小区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燃气经营单位、相关单位经营场所、资格资质等内容。
为凸显突发情形下的民生保障,结合专家意见,修改稿完善燃气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第十九条新增一款,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
五、关于法律责任
修改稿遵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权限和程序要求,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新增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指引性表述,进一步提高处罚的针对性。二是按照开放性指引不设定行政处罚的要求,删除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服务规范配送瓶装燃气的”。三是第四十九条新增“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的情形,确保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保持一致。
此外,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还对修订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