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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4-03-26 16:25]    字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背景

《条例》于1997年制定、2014年第一次修订,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燃气地方性法规,对于强化燃气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更好地适应燃气监管新形势、新变化,2021年9月,我委牵头主导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修订是衔接上位法的需要。2020年《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燃气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市《条例》已9年未修订,在管理标准、联合惩戒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脱节,无法适应发展形势。《条例》修订是增强燃气安全责任感和紧迫感的需要。尽管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做到了6年零伤亡,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2021年湖北十堰“6·13”、2023年宁夏银川“6·21”等燃气事故影响巨大、性质恶劣。《条例》的修订,从立法层面吸收借鉴了我市在“三年大灶”以来立得住、行得通、效果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构筑了“全主体、全链条、全覆盖”责任体系,立起了一道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屏障。《条例》修订是推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市现有燃气用户约351.4万户,燃气普及率99.7%,形成了“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供气格局。但同时,燃气管理基数大、链条长、环节多,亟需通过完善燃气法规和标准体系,规范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条例》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3年正式项目。今年2月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力指导下,我委成立工作专班、遵循法定程序、紧扣时序要求,全力抓好起草工作。学习借鉴上位法和兄弟城市燃气管理法规、规章30余份,采用实地走访、调研座谈、书面致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赘述,对缺乏依据且可行性不强的条款论证修改,《条例》从最初起草时的七十五条1.4万余字,经多轮修改,精简至五十条9700余字。

三、《条例》主要内容

(一)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监管权责,我委负责全市、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镇(街)协助做好网格化治理;理顺部门职责,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公安、消防、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用气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二)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强化燃气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用户档案管理、实名制销售、入户安检等要求;夯实用户使用责任,对用户存在重大隐患采取停气措施予以规范,对餐饮用户“灶管阀瓶”及用气环境进行系统规定,对出租屋、群租房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用气安全责任进行划定。

(三)聚焦实践需求,完善法规依据。适应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对燃气汽车改装、加气站建设相关条款予以删减;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对燃气工程审批程序、质量安全监督进行完善;按照应急储备制度,对燃气经营者采购稳定可靠气源并满足保供需求提出要求;结合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对物业服务人协助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予以明确。

(四)固化经验做法,体现地方特色。加强燃气信息化建设并实现政企对接,提升监管质效;瓶装燃气经营者落实凭单配送、随瓶安检等要求,不得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首次向用户供气前,燃气经营者对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严格法律责任,增强罚则效力。对燃气用户违反禁止性条款、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燃气经营者违法违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等五类情形,从软性要求上升为刚性约束,明确罚则,为严格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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