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人民群众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也有许多新期盼。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立法法再次作出修改,为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依据。原《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调整,从而主动维护法制统一,不断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回应改革发展需要、强化制度供给,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修改工作的总体思路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照立法法等上位法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修改和完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适应我市地方立法实际需要,将市委近年来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落实到条例中,体现地方特色。三是注意处理好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省人代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增强立法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修改过程
202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部署省市同步开展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以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将修改条例增列为2023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并按照时间步骤要求,统筹安排和有序推进条例修改各项工作。一方面总结我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机制的创新举措,查摆原条例中滞后缺漏、影响立法质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广泛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围绕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市法院、检察院意见建议,就共性难点与省人大反复对接,与省内城市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起草修正草案文本并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10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提出了《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决定提请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南京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工作机构将修正草案提前发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2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的有关情况,市委常委会同意按程序提请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3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表述
此次立法法修改,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据此修正草案第一条至第六条根据上位法表述作了全面梳理:完善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旗帜鲜明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相应调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完善民主立法条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细化科学立法要求,规定立法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不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改革相统一等内容。
(二)完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立法提出的要求,对于加强人大主导、协调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作出充实完善:明确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改废释,“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强调立项统筹布局和源头把关,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以及“小快灵”立法,增加编制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结合我市近年来实践做法,明确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对纳入立法项目库不再作硬性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项目梯次管理。强化过程中的主导把控,补充了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法规草案的内容,对有关机关、组织向人大专门委员会说明地方性法规案的情况加以明确。
(三)细化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规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大民意表达平台载体的功能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加强建设,立法各环节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要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提供必要保障。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补充了地方性法规公布后需要公开的立法文件,优化时限要求,便于社会各界更充分有序地参与地方立法。总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实践做法,加强立法宣传、介绍立法情况,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
(四)其他关于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的补充完善
比照上位法,提炼本市实践经验,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规定。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与地方组织法保持一致,删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起草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内容。提高法规审议质效,补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案的法定材料要求。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对于重点难点法规,补充隔次审议机制。完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一年的终止和延期审议程序。加强地方性法规适用,新增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内容,完善法规清理制度。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增加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会同南京都市圈等相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立法各环节沟通协作。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法律法规衔接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