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1月17日,各代表团审议了《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新立法法,主动适应地方立法实践发展,对《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修改非常必要。修正草案总结提炼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对立法程序规定较为明确、具体,有利于持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修正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月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立法不仅应当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还应当有侧重地将近年来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等方面的要求加以体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起草阶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化法规政策相关评估机制,不仅是开门立法的有效方式,也是新形势下强化立法科学论证、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议增加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工作”。
二、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规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相应地,为了提高人代会上的法规审议质效,应当对人大代表事先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充分发挥立法主体作用提出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三、有的代表提出,为了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除压实区人大常委会责任外,有必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联系点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因此,建议新增一款,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有的代表提出,关于立法技术规范的条款内容可以进一步充实细化,除了明确制定法规的题注要求之外,有必要对修改法规的题注加以规范,从而既有利于各方掌握标准、规范工作,也方便公众知晓法规的情况。因此,建议在相应条款补充内容,明确“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五、有的代表提出,南京“会同”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要进一步斟酌,因为我市虽然是都市圈中心城市,但根据具体情况,并非所有协同立法都由南京主导,“会同”的提法不完全符合实际。同时还有代表建议立法协同合作的对象、领域可以进一步扩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作出文字调整,同时增加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开展立法协同,以及在地方性法规“宣传”方面加强沟通协作的内容。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