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市司法局、市房产局汇总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在一审工作基础上,继续以“四位一体”工作专班系统深入推进各项论证调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就立法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进行研究。6月25日市委常委会审议研究条例,原则同意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二是坚持人大主导。全程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把关、高位协调,6月13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听取条例修改情况汇报,对主要问题集中决策,推动制度设计形成共识。三是坚持民主立法。二审期间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十余场座谈会,广泛发动、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各区、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法院、街镇社区、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意见建议,对新征集到的近200条意见逐条研究、分类归纳。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矛盾纠纷化解等突出的矛盾焦点和核心议题,分专题深入一线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学者多次论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修正草案。
6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市司法局、市房产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优化业主委员会的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一线同志提出,业委会规范履职是小区能够有效运转的基础,地方立法既要吃透上位法立法原意,又要考虑基层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在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对业主自治加以引导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坚持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业主自治权利,在落实国家要求和适应基层需求之间找好着力点,促进业主自治健康发展。修改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依法删除了与上位法冲突的业委会成员资格限制条款,同时强化对具体实践的指引,多措并举优化业委会构成。促进过程透明,增加规定,明确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要向全体业主公开,保障业主在充分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健全履职监管。在修正草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业委会成员的监管,并设置相应罚则。
二、关于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物业纠纷诉源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必要在条例修改中予以体现。
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将基层治理要求融入物业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物业管理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一是将多元解纷写入总则,强化工作理念。总则中第三条第二款提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各方参与、协商共治机制。新增第八条明确提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要多元化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平等尊重、充分协商、多赢共赢。二是将矛盾化解写入专章,构建工作机制。第七章章名调整为“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新增专项条款,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等单位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职能分工,提炼、固化我市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成熟经验。
三、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区和街道提出,现实中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的行为有增多趋势,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修正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扎牢制度篱笆,切实守护好业主共有资金安全。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在修改稿中做出几方面完善。一是明确维修资金的常规申请使用规则。修改后的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需要动用的,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二是修复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安全漏洞。明确信息公示要求,限制应急使用申请主体,强化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要求,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维修项目方案制定等开展评估,多措并举防范虚增、冒领、套取维修资金的行为。三是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收益情况应当线上线下双公开,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线上留痕、长期公开,强调信息公开公示最低时限要求,除已有规定的均不得少于七日。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修正草案细化、补充、完善上位法规定,对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修改稿对相关行为进一步修改,廓清违法边界。
四、关于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政相对人提出,物业管理矛盾多发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业主参与小区事务不方便不了解,建议借鉴外地做法,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物业管理效率和效果双重提升。
法制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在修改稿中以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做出系统化制度设计,力求实现物业管理活动数据实时披露、促进业主自治活动线上开展、打通物业管理活动全生命周期。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在总则中新增条款,提出依托既有信息平台,拓展实现业主议事决策、信息公开公示、电子档案归集查询等功能。二是突出实际应用。第八十九条规定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让全体业主可查询、可追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优先使用线上投票,从而发挥数字化手段在业主投票参与、身份核验、统计核算等方面的优势。明确业主可免费查询相关信息,为信息平台广泛使用提供支撑。三是规范政府监管。新增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部门建设责任和各方依法归集信息资料的义务;强调夯实数据基础,明确政府部门间应当及时提供、共享底层数据,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档案,加强重要备案资料的电子立档归档。
此外,修改稿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合法性修改,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