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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发布时间: 2014-01-10 12:58]    字号: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三年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努力,……大大地提高了人民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大大地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并为第一个国家五年建设计划准备好了条件。”“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必须依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悴能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南京市选举委员会据此正式建立,负责指导全市选举工作。从1953年5月至1954年4月,先后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了乡、镇和县、区、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7月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而宣告成立。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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