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研究。通过“南京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定向征求意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专题调研,面对面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单位、立法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新收集到近百条意见建议。同时,针对部门职责分工和市区执法权限等有关事项专门函请市委编办进行梳理,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对突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反复修改完善。
6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体育产业发展引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南京是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本次立法尽管立足于小切口,也有必要提高站位,加强方向引领,促进体育行业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此也提出建议。
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在修改稿中就进一步处理好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作了补充。新增第六条,从鼓励品牌培育、体育场地建设、体育活动服务三个层次对体育产业发展予以支持,特别提出支持利用既有建筑空间和空闲土地依法改造建设体育场地设施,进一步激活体育经营要素资源;针对体育市场蓬勃发展态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城市的体育赛事活动交流。第九条新增第三款,明确支持体育经营活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举措,为体育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赋能。第十一条结合当前国家、群众对大型体育赛事的新要求、新期待做了充实完善,提出要统筹论证经济、社会影响,减少对城市运行、群众生活的干扰,倡导文明办赛、文明参赛。
二、关于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部门边界不清晰、主管责任不凸显、执法制度不闭环等提出了较多意见,要求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我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法制委员会经调研论证认为,体育经营管理需要协调的部门较多,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中,部门之间、市区之间在权力配置、队伍整合等方面受制于主客观因素尚有一些空白和冲突。立法有必要在权限范围内,妥善处理当前和今后的关系,审慎界定职责分工,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体育消费中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基于与市委编办、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方面反复协调,遵照体育法和其他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精神,对草案第五条、第十八条部门职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行业主管工作职责,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分工。为强化数据赋能,修改稿第十六条完善了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为体育等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支撑。
三、关于聚焦难点强化监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费、体育校外培训的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论证,结合工作实际,增强制度刚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体育经营领域的突出问题。调研中社会各方面对此也提出较多意见建议。
法制委员会围绕上述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度反复研究论证,比对研究部、省规章和外地相关法规,对草案做出修改。修改稿从资金监管、信息披露两个方面对预付卡风险防范进行了完善。在第十二条中依法明确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有关事项并提示预付费风险,强调预收资金专账、专用。新增第十三条,要求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综合投诉举报、检查执法以及有关政务数据等情况,及时实施风险警示,防止风险问题发生。此外,有专家指出,草案第十三条关于体育类校外教育培训的审批监管规定,其所指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现有法律以及国家立法动向不完全一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待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后地方再研究落实为宜。因此,修改稿删除了相关规定。
四、关于细化体育经营各主体权利义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守的义务缺乏针对性,消费者的义务规定不够精准,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采纳此意见,第七条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体育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或者服务名称、收费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救护设施和人员,制止有关违法活动和行为。第九条要求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聘用,并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加强岗位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并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提出要求。在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明确有关体育项目经营者、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细化对消费者的要求,完善第十五条规定,明确消费者应当如实陈述与活动或者服务要求有关的年龄、技能、身体健康等事实,以及其他规定等。此外,新增第十八条,突出经营者消费者双方文明诚信、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导向,引导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并充实内容,推动社会组织在纠纷化解中发挥作用。
此外,修改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形成《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