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以及市文旅局“四位一体”开展工作,逐条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召开部门论证会、基层座谈会,赴江宁区、栖霞区调研,与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志愿者、专家学者以及市、区人大代表等沟通交流,并就核心概念、关键制度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沟通,多次与镇江市人大协同商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修改完善。由于条例是市委常委会年度重大立法事项,10月25日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研究。
10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南朝陵墓石刻的概念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南朝陵墓石刻概念限定在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帝王陵墓石刻,这种界定不够准确、全面,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该建议,在主要概念中突出整体保护、系统保护理念。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将保护对象拓展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二是将帝王陵墓界定为帝后陵、王侯墓;三是将地上、地下石刻均纳入保护范围,做到保护对象既精准又全面。
二、关于各方主体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涉及多方主体,建议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构建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管理体制是落实责任的前提,为此对草案予以完善:
一是压实市级相关部门职责。修改稿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新增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巡查、石刻保护利用研究以及推进智能监测体系建设等要求;第十四条规定文物部门对管理责任人的监督指导职责;第十七条细化公安、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依法明确属地责任。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属地街道依据履职事项清单做好保护工作;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区政府牵头编制实施规划;第十七条第四款要求区文物部门设立展示标识。其他主体的责任也一一作了明确。
三、关于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制度
一审期间以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采用使用人概念,不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法制委员会非常重视该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国家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具有普遍性,故该法分别设立了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制度,尤其重视使用人的责任。而我市的南朝陵墓石刻多为“田野文物”,并非景点、景区或历史建筑,不具备常规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且草案要求使用人承担“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既加重了使用人责任,也超出了上位法规定。条例既要立足当下,解决文物的管理保护问题,又要兼顾未来,考虑文物的展示利用问题,而“管理责任人”概念既便于公众理解,又契合立法本意。因此修改稿引入“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四条分款表述,第一款明确管理责任人由政府确定并公示,主要承担日常管理责任,落实相应保护措施;第二款明确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
四、关于展示利用实施规划
有意见提出,对草案第八条第四款保护和利用详细规划,建议明确市、区两级责任分工,并体现落地实施相关要求。法制委员会认为,“传承展示”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主题,我们之所以专门为南朝陵墓石刻立法,其目的就是在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让文物活起来”,通过对石刻保护传承的统筹规划,促进公众对身边石刻遗存“可见、可感、可亲”。因此,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强调保护规划应依法编制,第三款强调所在地的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文物部门编制展示利用实施规划,结合石刻空间布局、周边自然条件等情况,优化绿地公园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石刻展示利用与周边区域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五、关于南朝文化传承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南朝陵墓石刻文化的表述不全面,建议补充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该建议并作了完善:
一是深化价值研究阐释。修改稿第三条将“推动南朝文化研究和传承”纳入总体要求,明确文化传承的核心地位;第十六条新增第二款鼓励专家学者等开展专题科学研究,编撰、出版研究成果;第二十条新增第三款鼓励多元艺术创作。
二是丰富展示手段。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聚焦展示手段创新,强调数字化展示、数据库共享、强化地图标注等,充分串联和彰显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推动历史遗存转化为当下的文化资源优势。
三是促进文旅融合。修改稿第二十条要求市、区政府统筹整合区域旅游资源,鼓励博物场馆、遗址公园等打造特色项目,开发文创产品,发展新型文化旅游服务。
六、关于深化宁镇两地协同协作
有意见建议加深宁镇两地合作与互动,进一步充实两地协同保护南朝陵墓石刻的内涵和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该建议,修改稿第七条明确两地在考古发掘、学术研究、展示利用、资源整合及跨区域执法协作等领域开展合作,同时强化保护规划、保护技术标准与制度规范的衔接;第十六条进一步推动本市与镇江的交流合作,强化人才培养,提升综合研究深度和传承推广力度。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不尽一致,建议充分论证。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认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四项禁止行为增设的处罚,其中三项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修改稿保留对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处罚,删除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并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部分文字、立法技术和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