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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15 09:00]    字号:

关于《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华

2026年2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及时汇总梳理审议意见并逐条研究;在南京人大网站上公布草案文本,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以及市政协意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赴基层一线深度参与调研。以问题为导向,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四位一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重点、难点以及核心制度设计进行反复论证。谈健副主任带队就修订情况向中宣部有关司局领导作了汇报。修改过程中,积极与省人大沟通,就重点制度设计听取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后,再次就一些重点问题征求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意见。

2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晰工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一审委提出,建议分别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责任,突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条例实施中的组织牵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巡查机制。法制委研究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区分市、区责任,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的牵头作用以及细化基层巡查机制更有利于保护责任的落实。因此,修改稿第五条对市、区两级政府责任进行了拆分,分别明确各自责任;第六条对部门职责进行优化调整,将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文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条例的牵头责任挺在前面;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巡查内容,增加“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关于突出地方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区建议,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增强南京元素的辨识度。法制委研究认为,体现南京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之所在,修改稿对修订草案原第十一条进行拆分,将名城保护范围单列一条,以由大到小的逻辑呈现,作为修改稿第十二条;将保护对象的具体内容作为修改稿第十三条,并通过列举的方法,把修订草案中保护措施一章的有关具体对象内容调至本章集中表述,提高保护对象的可感知度和识别度,镌刻地方烙印。

三、关于扩大公众参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建议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有效落实公众参与相关要求。法制委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稿第三条指导原则中增加“共治共享”,确立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惠及全体市民的工作目标,同时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九条增加一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对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增加鼓励和支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有序开放”等内容;第四十四条增加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相关内容。

四、关于保护规划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建议,进一步增强保护规划刚性,避免修改的随意性。法制委予以采纳,修改稿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五、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建议,进一步突出体现文物保护法在保护为主方面的要求。法制委予以采纳,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对修订草案第一款进行拆分,增加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将其单列为第一款,突出体现文保单位与街区、名镇、名村等不一样的规定程序,对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行为的报批程序进行明确指引。同时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范围内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建筑拆除的管理”的规定。

六、关于强化文化传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仅要注重对历史的保护,也要加强对文化的传承。法制委采纳该意见,细化补充文化传承的内容,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四十六条列举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优秀文化资源,促进乡村振兴与城乡文化联动发展;第四十八条增加“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第四十九条增加“培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复合型”人才。

七、关于修订方式

一审委和多位专家建议,条例应当与国家批复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这一名称相契合,法制委予以采纳,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方式也相应由全面修订变更为废旧立新。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最新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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