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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22 16:45]    字号:

关于《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华


2026年2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家政服务立法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市家政服务业虽发展较快,但尚处于“低小散弱”的不成熟阶段,有必要通过立法,以“小切口”推动“大民生”,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打造家政服务业品牌,推进家政服务业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对促进行业品牌化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时汇总梳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南京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题征求各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及部分人大代表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论证会、行政相对人会议等;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等深度参与调研论证活动;坚持“四位一体”商讨重点、难点以及核心制度设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过程中,积极与省人大加强沟通,就修改重点问题听取意见。

2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市人大财经委、司法局、商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节和名称设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设置章节,便于理解、适用和遵守。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虽然篇幅不长,但涉及管理服务的主体较多,设置章节有利于理清脉络,精准定义内容,直观呈现立法本意和内在逻辑,提高文本可读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因此,修改稿对草案分设章节并定义章名,共设置五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规范、第三章促进发展、第四章融合共享、第五章附则。同时,根据章节内容对部分条款位置进行重新调整。

二、关于行业组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家政行业组织的引领与指导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行业组织是企事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组织不仅要自律,还要在培育优秀企业、促进品牌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和发展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修改稿首先对行业组织进行赋能,在第二十一条作出规定,“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品牌家政服务机构扩大家政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新增第三十一条规定,“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培育家政服务领军人才和机构,推荐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参与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进家政服务机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关于促进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体现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但具体举措不足。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规范家政行业发展。一是鉴于市级层面不能直接制定地方标准的规定,修改稿第二十条作出规定,“鼓励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院校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南京特色、符合行业发展、贴近市场需求的家政行业指导意见。”二是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对于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在培训就业、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积极政策予以引导和支持。”三是针对目前构建全市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可行性不足的现实,倡导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鼓励家政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具有产品发布、信息归集、信息查询、评价反馈等功能的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家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四是第二十四条新增提升风险防范的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投保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四、关于融合共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家政进社区,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便捷的家政服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家政服务是千家万户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居民身边的优质家政服务供给,增强社区为民、便民功能,提升家政服务可及性,是本条例立法追求的目标。修改稿设置第四章融合共享,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与社区载体融合共享。”第三十五条新增第二款,“在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形式,通过给予运营补贴、减免房租等方式降低家政服务机构进入社区的成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新增规定,“探索业态融合共享,引导家政服务充分融入社区生态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等服务业融合,满足群众放心、安心使用家政服务的需求。”

五、其他修改

一是总则第二条明确解释了家政服务机构类型。二是在总则中新增第八条,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营造全社会良好氛围的相关规定。三是将草案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予以删除。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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