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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等七件地方性 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8-17 15:08]    字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系统开展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要求,会同有关委员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最终形成由市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和《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以下简称废止案)。6月26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清理过程

清理工作4月下旬启动。由于清理时限紧迫、对象涉及面广、清理标准原则、审查要求高,因此本次清理难度较大。市委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清理方案,市委主要领导强调把法规清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5月7日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市政府及17家单位召开部署会,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5月28日分管领导专题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清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为确保清理及时高效完成,法工委组织力量,在全部现行有效法规和决议决定中梳理出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35件法规以及6件决议决定,明确工作重点,并加强与省人大沟通,按照省的统一口径要求,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坚持法治统一,以合法性为第一原则,对老旧且难以完善的法规应废尽废,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坚持从严把握,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避免通过清理放松管控;坚持分类推进,区分研判“直接冲突、制度衔接、保留不变”三类,明确优先顺序和处理节奏,原则上全部6月完成。在此基础上主动靠前,统分结合推进工作。一方面“背靠背”全面梳理,将35件法规分解到人,逐条排查,兼顾相关法律法规联动校核。另一方面“面对面”凝聚合力,牵头市司法局、相关专工委、起草单位,“四位一体”协调论证,对共性问题分类指导,充分交换意见,评估法规的留、改、废,对清理意见和分歧条款严格审查,形成共识。此外,指导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好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到位。

二、清理结果和修改意见

经逐件逐条对35件法规审查论证,不需要修改的25件,其余10件中:市政府建议修改3件,分别是水环境保护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重点是对其中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条款进行针对性调整,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协调,同时结合管理体制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优化完善相关内容;建议废止7件,分别是节能监察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林地管理条例、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管理条例,原因主要是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明显冲突;被新出台的上位法全面覆盖,已无单独保留必要;制定年代较早,制度严重滞后;内容分散,需整合归并入其他法规等。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根据当前国家和省的部署,及时对我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集中清理非常必要。本次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市政府提交的议案几经研究论证,针对性较强,总体符合法治统一原则和地方立法实际。但由于时间安排上市法规清理在前、省法规清理在后,市政府议案形成后,省人大对清理要求和把握的口径有所调整,省法规出现较大变动,我市法规相应也要调整。结合调研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近期省人大对各市法规清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法制委员会重点对修正草案涉及的3件法规提出以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是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等的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内容对照最新修改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统筹修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重新设定;完善部门名称和职责分工条款等,并对部分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文字予以调整完善。

二是关于《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概念由“环境噪声”调整为“噪声”,更聚焦人为活动,强调行为合规。这一立法理念为生态环境法典吸纳,且法典对每类噪声单独设章并大幅细化,因此,包括我市条例在内的早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理念和主要概念均与生态环境法典不匹配。此次省人大拟废止《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议各市同步废止相关条例。因此,拟对市政府议案项目进行调整,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从修改项目调整为废止项目。此前常委会办公厅已经将该调整情况函告市政府。

三是关于《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第十八条市级开展区域限批的规定已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确定的权限分工,应当予以调整;涉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等的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第五十二条关于秸秆禁烧的管理,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精细化”要求不做一刀切管理,应当修改相关内容;此外对部分文字予以完善。

综上,调整后本次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为修改两件、废止八件,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改稿。

三、法规清理的后续工作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清理决定后,清理工作暂告一段落,但为防止工作断层脱节,还需在三个方面跟进。

一是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引领,推动地方立法理念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的核心理念,强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形成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领域之一,今后立法工作应当充分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理念新格局,并及时跟进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升级改造动向,找准地方立法细化完善的空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

二是强化执法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法规清理后,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尽快适应执法依据调整,确保理念与操作同步跟进。对废止后暂无直接替代依据的制度事项,主动对接上位法或相关政策,杜绝执法真空。统筹法规的废和立,如《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被废止后,执法部门提出重新制定综合性的《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方面应当提前做好立法论证,早作准备。

三是统筹立法计划规划,系统推进法规清理后的工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时,充分吸收本次清理成果,要结合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统筹安排,加快推进相关法规的修改。同时,对其他暂未修改的法规,也应当动态研判适应性和有效性,推动地方立法从“被动清理”向“主动更新”转变,使法规动态清理逐步常态化、制度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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