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