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会同教科文卫委和市司法局、科技局,对重点意见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贯彻民主立法要求,第一时间向市政协社法委、各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出了征求意见的文件,并通过南京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序时完成实地考察论证、相对人座谈、专家论证、部门论证等有关工作。加强立法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立法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条例主要制度和修改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初步形成统一意见。落实党领导立法要求,围绕立法过程、立法原则和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研究;抓好有关意见的落实,确保市委决策部署、意见要求完整充分落实到法规当中。
12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科技进步领导机制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不符合贯彻落实科技进步领域新型举国体制,和加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新要求,建议明确关于领导机制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2020年就成立了市委专门负责全市创新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这一做法还获得国务院原领导同志批示。深圳市于2019年成立了科技创新委员会,发挥科技发展和创新发展的统筹作用。2022年《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明确赋予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统筹、协调的法定地位。经论证,立法明确科技进步领导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资源、要素统筹,展示南京矢志于科技创新的态度。据此,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市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关于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审议和论证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指出,上位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也即“两个确保”,我市只规定一个“确保”力度不足;同时,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能方面也缺乏一些规定,建议予以加强。
经重点论证,法制委员会认为,财政投入对于科技进步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保障和引领作用,影响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各地立法都十分重视财政保障规定。我市2021年财政科技支出比重在副省级城市中列第七位,有必要切实落实国家、省的要求,强化财政保障,尤其重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据此,修改稿将第八条调整完善为: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减,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在第六十一条中明确“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和使用评估制度”。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较为分散,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产学研用信息获取或互通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民营企业在资源获取方面还有隐形障碍,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还不够突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缺乏引导,等。
经调研论证,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企业创新主体意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产出等与引领性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还有差距,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很有必要。据此,修改稿完善了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强化从企业和产业实践中提出应用研究任务”的要求。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组织机构和投入机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对科技领军企业发挥支撑引领作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完善了关于科技型企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保障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推动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第二十八条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聚焦,在强调投入的基础上,提出“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设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从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中间环节仍有堵点,修订草案关于成果转化的规定力度不够,缺少实质性的措施,建议把面临的问题与立法目标结合起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增加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规定等。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年以来一直是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难点堵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之间存在“间隙”,需要通过法规进一步支持、引导、激励。据此,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的完善、修改,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对接机制,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强化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员队伍建设”。第十六条明确“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探索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企业开放”。在第十八条第一条中完善了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的要求,第二款“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修改为“本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对象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定词“市属”删除,增强对非市属高校科技成果在地转化的引导。
五、关于强化科技人才培养流动
审议和调研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相对人等认为,我市人才基础厚、总量大,但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紧缺,建议加强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整合高校资源,加强技能培养,支持高校建设“新工科”等产业科技发展紧缺的学科和专业等。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和承载能力,面向科技前沿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制高点,联合在宁高校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协同培养顶尖人才,吸引八方英才来宁创新创业,提高人才引育“贡献值”。据此,修改稿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的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产业需求,优化学科设置”,并新增两款作为第三、四款,分别规定:“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支持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在第三十四条中完善了“人才考核退出机制”。在第三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支持科技人才“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引进和聘用企业科技人才。”以及其他关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
此外,修改稿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对一些条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