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南京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研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深入企业一线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与不同类型企业、产业工人及工会代表等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召开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赴汕头、深圳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就核心制度设计向省人大请示沟通。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修改完善。
8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南京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产业工人的概念界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产业工人的概念表述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也有专家提出,产业工人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概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青岛市人大的答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产业工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宜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产业工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适宜由国家层面立法统一界定,且目前国家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已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即将提请审议。据此,建议第二条删除“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工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表述,对产业工人不作概念界定。
二、关于技能提升与职业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一线人员建议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产教融合,畅通产业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调整:一是压实产业工人培养各方职责。第十一条要求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二是丰富院校协同培养路径。第十二条新增劳模工匠进校园制度,支持各类学校设立劳模工匠兼职辅导员或者兼职导师,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劳模工匠大讲堂”。三是健全终身学习制度。第十七条明确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产业工人,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要求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制度,为产业工人持续提升技能、素养提供制度支撑。四是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第二十一条将草案“一试双证”升级为探索“一试多证”评价模式,推进产业工人“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职业资格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效衔接,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关于完善激励保障举措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委提出,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应当激励与保障并重,建议细化补充激励保障的具体举措,提升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创新创造支持体系。第三十条细化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措施,在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提供支持和指导。二是拓宽参政议政渠道。第三十一条新增探索产业工人代表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挂职兼职的内容,健全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制度安排。三是细化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工会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指导、督促作用。四是提升普惠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增加推进工会普惠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组织产业工人疗养休养并明确费用保障渠道等规定。
四、关于权利救济与责任追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强化,并建议增补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调整:一是明确企业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明确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及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算法民主协商、安全教育培训、劳动诉求响应等责任;第三十六条增加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应当约定的重点内容。二是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第三十七条增加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的规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衔接。三是增设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八条新增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处理规定,对侵害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外,还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条例篇幅进行了适当压缩,对有关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形成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